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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ob手机登录主页 | 2024年09月26日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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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富饶的浙江,被公认为是全国最具安全感的省份之一。近年来,浙江公安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公安大脑”建设为总牵引,以“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为突破口,以法治化信息化融合发展为支撑,构建协同高效的警务体制机制,一体推进“共富、共治、生态”三大警务建设,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全省公安机关全力以赴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工作,加快形成和提升新质公安战斗力,为在奋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勇当先行者、谱写“浙里”新篇章提供强大的安全保障。

在世界小商品之都义乌,每年有200余个国家和地区、超50万人次的外商来此创业。外国人在义乌人生地不熟,办事难免感到困扰。为此,义乌市公安局开发“浙里移民系统”,聚焦外商开办公司涉及的8个行政部门、9个审批事项,通过签证办理,推动提供工作居留、注册企业和工作许可业务一站式办理服务,实现“一窗受理”“一窗发证”。

在浙江省委省政府事关发展的三个“一号工程”牵引下,全省公安机关不断提升融入大局、服务发展能力。他们聚焦企业所需、群众所盼,创新实施共富警务建设,大力推进“百千万工程”建设,健全“11087·亲清在浙里”为企服务体系,上线“浙警在线”集成应用,“一窗通拍、全域应用”“车检一件事”等一批集成改革每年惠及千万群众,为群众送上“稳稳的幸福”。

为护航经济社会发展,浙江公安机关全力破解企业急难愁盼。针对企业内部贪腐犯罪易发多发情况,浙江公安建立“助企廉政警官”队伍,通过案事件跟踪指导、风险回溯、行业预警等措施,保障企业廉洁运营,打造健康商业环境;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纠纷频繁,浙江公安首推“知识产权警务联络官”制度,通过编制易受知识产权犯罪侵害企业名录,升级“安企共富”平台,畅通警企协作通道bob手机登录主页,实现快速精准保护。

作为“枫桥经验”发源地,诸暨市公安局以“1+4+N”(在派出所设立统一受理中心,常态入驻社会治理办、综合执法办、应急管理办、司法所4个职能机构,统筹调动志愿服务、基层调解等N级联动力量)一体化矛盾纠纷化解模式为依托,加强工作联动,一站归集受理,靶向化解处置。浙江公安持续深化“百万警进千万家”等活动,高水平推进“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枫桥式交警中队”“枫桥式公安监所”创建,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打通110与12345、基层智治综合应用平台,推动非警务事项协同处置机制在1076个镇街落地运行。

浙江提出“生态警务”,让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更好地支撑服务绿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全省公安机关深入践行生态警长守护、共治联动、数智赋能、区域协同、经济护航五大体系,依托生态行刑共治中心,严打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制定生态警长队伍规范建设制度,强化生态警务联勤工作站建设,实行公安机关、联勤部门“1+X”运行模式,助力浙江打造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示范之地。

今年2月,全省首个生态警务“绿野寻踪”工作室在丽水创建。丽水市公安局聚焦生态环境领域前沿犯罪研究、数据赋能、案件打击,以打击危害野生动物犯罪为切口,搭建“绿野寻踪”数据模型。同时,打造丽水“绿野守护”系列野生动植物救助基地,优化“公安牵头、行政协同、检法参与、社会机构承担”模式,实现涉案野生动植物“一站式”专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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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专项行动开展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36件8593人,起诉18566件35015人。其中,批准逮捕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751件1530人,起诉1991件4545人。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计16070件,其中涉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11个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案件共计1429件。同时,“两高”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供规范依据。

案例共4件bob手机登录主页,分别是:孙某结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顾某国非法经营,潘某栋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陈某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这批案例聚焦老百姓关注度高、社会危害大的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的坚决态度,体现其参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综合治理的良好成效。

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孙某结在某农产品批发市场摊位销售银鱼。为使其所销售的银鱼能够在常温下存放更长时间,孙某结在明知工业用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将泡好的银鱼销售给江苏省昆山市等地商贩,销售金额共计129万余元。2020年以来,孙某结雇用被告人刘某军来其摊位帮忙,从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等工作,刘某军参与销售金额共计67万余元。经昆山市食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孙某结销售的银鱼中均检出工业用甲醛成分。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孙某结、刘某军提起公诉。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某结、刘某军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人销售金额分别达129万余元和67万余元,均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结系主犯,刘某军系从犯,对刘某军可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结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案所涉工业用甲醛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人体长期处于甲醛浓度较高的环境中,可能出现头晕、头痛、流泪、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的可能导致白血病。35%-40%的甲醛水溶液即人们所熟知的福尔马林溶液。福尔马林溶液具有防腐、消毒和漂白的功能,在医学上被用于外科器械、手套、污染物的消毒,也被用作保存解剖标本的防腐剂。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甲醛水溶液的防腐特点,使用甲醛水溶液浸泡水产品,以达到防腐保鲜的效果。较高浓度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的水产品一般会有刺激性气味,表面坚硬,缺少光泽,口感生涩,缺少鲜味,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观察外观、嗅闻气味、触摸质地等方式进行识别,避免购买或食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过的有毒、有害水产品。

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顾某国购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违反国家规定,在家中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102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9万余元。其中,2022年7月5日至6日,顾某国分两次将非法屠宰的两头生猪销售给被告人潘某栋,销售金额共计7480元。潘某栋将从顾某国处购买的猪肉部分销售给被告人李某卫,部分面向社会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820.44元。李某卫将从潘某栋处购买的猪肉在其门市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65元。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等部门检验,从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处查获的猪肉中均检出沙丁胺醇成分。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非法经营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泊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顾某国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私设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潘某栋、李某卫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bob手机登录主页,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并登报道歉,潘某栋、李某卫还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经法院调解结案。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顾某国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栋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卫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bob手机登录主页,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潘某栋、李某卫在缓刑期间从事猪肉销售活动。

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种。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列出的“β-兴奋剂类及其盐、脂”,就是指“瘦肉精”类物质。涉“瘦肉精”犯罪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养殖户法治观念薄弱,为逐利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也与畜禽非法屠宰、销售脱离监管密切相关。本案就是一起不法分子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向市场的典型案件。司法机关不仅对销售含“瘦肉精”猪肉的潘某栋、李某卫定罪处罚,还以非法经营罪对非法屠宰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的顾某国定罪处罚,有效打击了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的源头。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潘某栋、李某卫长期从事猪肉经营活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从私人屠宰点违法购买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对外销售牟利,致使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依法认定该二人具有主观明知。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的市场和途径购买畜禽肉类及其制品bob手机登录主页,还要注意查验相关肉类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标识。

被告人李某钦在某家禽养殖场养殖三黄鸡。2021年8月6日至10月18日,李某钦给三黄鸡每日喂食某品牌中期配合饲料861(该饲料含有抗球虫药物尼卡巴嗪)。同年10月11日至17日,李某钦未执行饲料标签上明示的休药期5日的规定,分6次向某禽业专业合作社销售尚在用药期的三黄鸡9700羽,净重11592千克,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对上述养殖场内的三黄鸡进行检验,其中尼卡巴嗪残留量为686μg/kg,超过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尼卡巴嗪200μg/kg的最大残留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李某钦提起公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钦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销售金额1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钦具有自首情节bob手机登录主页,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为防治鸡球虫病,兽药尼卡巴嗪被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使用。李某钦在饲养、销售三黄鸡过程中bob手机登录主页,没有执行饲料说明书上关于兽药尼卡巴嗪休药期的规定,将尚在用药期的三黄鸡予以出栏销售,导致流入市场的三黄鸡中兽药尼卡巴嗪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三黄鸡是老百姓餐桌上常见的禽类农产品,禽类养殖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守底线,尽到科学谨慎饲养的注意义务,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司法机关在依法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对市场端开展兽药残留排查行动,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将尼卡巴嗪等兽药纳入禽畜类农产品日常检验范畴、对生产端开展养殖户走访、加强用药知识培训指导,形成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合力,牢牢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2年1月,上海市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查获被告人陈某辉等28名经营小黄鱼的个体工商户。经查,陈某辉等28名个体工商户为提升小黄鱼外观鲜度、增加销量,明知“黄粉”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仍使用“黄粉”溶液将小黄鱼浸泡染色后对外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在陈某辉店铺查获染色小黄鱼54.41千克,在其他涉案人员处查获染色小黄鱼115.167千克、“黄粉”744克、“黄粉”溶液15桶。经检验机构检验,上述小黄鱼、“黄粉”、“黄粉”溶液中均检出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碱性橙Ⅱ成分。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先后对被告人陈某辉等11人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另外17人作不起诉处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辉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情节bob手机登录主页,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陈某辉等11名被告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罚金。同时,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诉前磋商的方式,要求上述11名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均已履行到位。

小黄鱼肉质鲜嫩、营养丰富,是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水产品。一些不法商贩为了提升小黄鱼的外观新鲜度,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含有碱性橙Ⅱ成分的物质。碱性橙Ⅱ是一种工业染料,而非食用色素,过量摄入或皮肤接触会导致急性、慢性中毒,已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小黄鱼中非法添加碱性橙Ⅱ并销售的行为bob手机登录主页,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及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犯罪线索,全链条溯源追查“黄粉”原料提供者和其他染色小黄鱼销售者。同时,对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反向移送,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形成打击闭环。司法机关还积极促推综合治理,督促农贸市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设置群众举报、维权联络点,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同时,充分运用法庭教育和法治节目开展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食品经营者知法守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并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观察鱼腹、鱼唇颜色或用纸巾擦拭黄鱼表面等方式辨别染色小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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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秀莲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保障公正司法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要不断加强政治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bob手机登录主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履行项目职责,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让全面依法治国带来更加公平普惠的法治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法治力量。

据了解,“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自2009年项目实施以来,已连续15年向中西部18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470多个县(区)派出法律援助志愿者25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7万余件,开展普法宣传和法治讲座2.8万余场次,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5.8万余起,为受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合法经济利益53亿余元。

编辑:易顺承责任编辑:殷儿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