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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鲍勃体育 | 2024年09月21日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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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璐将其录制的滨州阳信县信访局原局长刘某某的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等行为鲍勃体育,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璐刑事责任。

2019年年初,李璐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其初中班主任史某某,并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她在初中时遭史某某侵害鲍勃体育,在大学就读期间,史某某还通过聊天工具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针对李璐的举报,阳信县相关部门2022年7月回复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李璐所提供2006年—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以及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

李璐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29日,李璐前往阳信县信访局上访,与时任信访局长刘某某发生争执,李璐将事发过程进行了录像,称遭刘某某辱骂并将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当年7月31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日,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李璐将视频隐藏。8月26日,李璐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刘某某和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她30万元。8月27日,李璐再次将视频发布,公安人员再次找其删视频,并让她和刘某某见面解决赔偿事宜。

滨州中院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滨州中院评判认为,本案中李璐将其录制的刘某某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隐藏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鲍勃体育,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

此外,本案中李璐所安装的定位仪器,能够在立体空间上显示涉案车辆所在的任何位置,从而识别出车辆驾乘人员参与社会活动、与外界联系等活动的行踪信息,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查获在案证据显示其非法获取的轨迹信息即达71条,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71条轨迹信息无论系史某某个人驾驶、还是其家人驾驶车辆,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一审二审期间,李璐未认罪,其律师也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李璐的母亲王红珍提起申诉,认为李璐提出索赔的请求具有正当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另鉴于李璐与史某某的特殊关系,其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及获取史某某相应的个人信息后的举动,李璐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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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莅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参观指导。长春中院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今年75周岁……”金秋时节,“白山松水寄深情、守护平安助发展”全国省级法制(治)媒体大型采访活动的记者团来到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实地参观,无论是大要案审判法庭的庄重肃穆、诉讼服务中心的周到服务,还是执行事务中心的紧张忙碌、审判辅助事务集约中心的智慧快捷,都给记者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集约高效、智慧精准、多元解纷、便民利民的标准鲍勃体育,将诉讼服务中心分为导诉区、便民区、司法释明中心、立案区、诉调中心五大区域。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在立案区依职能设置了9个窗口,其中5号窗口就是跨域诉讼服务窗口。据悉,该院于2019年开通了全国跨域立案服务。作为全省第一家进行省内跨域立案、成功接收跨省立案的法院,以及全国第一批跨域诉讼服务试点法院,已具备了为当事人提供5大类48项诉讼服务事项跨省市办理的条件。

与诉讼服务大厅仅一墙之隔的是执行事务中心。执行是维护公正司法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最具体环节。执行事务中心隶属于执行局,以最大限度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出发点,设立了执行立案、初次接待、文书制作、网络查控、拍卖辅助5个服务窗口,第一时间接待来访群众,及时联系办案法官,做到事务工作办理集约化鲍勃体育,工作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自2020年7月执行事务中心正式运行以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在流程运行、质效提升、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均达到了良好效果。

长春中院按照省法院关于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措施、分好步骤,运用“一体化推进、机制化落实、智能化运行、系统化管理”工作模式,成立了审判辅助事务集约中心,组建了5个团队10个工作组,全面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改革工作。针对送达工作先行先试,与市邮政公司开展集约一体化送达,着力推进全流程在线办理、网上流转、异地集中打印的智慧送达新模式,实现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和实地送达无缝衔接。目前,长春中院电子送达率约75%,成功率80%,民事、行政审判部门送达工作已实现全部剥离。

2024年5月,长春中院在全省首创建立了全市两级法院线下集约统一送达工作新模式,平均送达时长0.5天,节省人力和经费近30%;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办理后,案件平均用时同比缩短37.39天,提升了42.56%。2023年,长春地区法院审判执行质效在全省9个地区法院中排名第一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质效在全省9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排名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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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防范和整治恶意案外人异议情况发布会”,就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恶意提出异议阻碍执行的情况进行介绍,对海淀法院惩治恶意异议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针对性提出综合应对举措。 三年多来,海淀法院共受理案外人异议案件1794件 “恶意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非法利益交换等手段,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形式,掩盖拖延执行、抗拒执行等妨害正常执行秩序的非法目的,由案外人单独或是与被执行人串通实施的恶意行为。”会上,海淀法院执行局局长马民鹏介绍。 随后,马民鹏通过介绍现行法律规定和目前司法实践中恶意案外人异议的表现方式,归纳以往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整治难题,对恶意案外人异议的总体情况进行了系统介绍。9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防范和整治恶意案外人异议情况发布会”。 图源:海淀法院海淀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马克力通报了海淀法院2021年至2024年9月期间,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情况和发展趋势。三年多来,海淀法院共受理案外人异议案件1794件,其中2024年已收案406件,数量呈略有波动但总体上升的趋势,但从审查结果看,异议得到支持的案件数量有所降低,2022年、2023年均未超过20%。 “无论是案外人异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借名买房、借用账户、租赁权异议案件中支持案外人主张的比例极低,说明存在虚假或恶意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较大。”马克力提示。 防范和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案例一中,被执行人利用控股公司提出案外人租赁权异议,经执行法官现场调查和多方取证后确定案外人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恶意行为,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处罚措施。 案例二中,某中介公司安排被执行人与两个案外人分别伪造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对拍卖房产提出异议,最终经执行法官交叉调查找到漏洞,认定三方恶意串通提出异议阻碍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案外人和中介公司一并予以罚款处罚。 案例三中,执行法官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利用继续执行担保手段,破解处置困境,最终顺利执行房屋。 上述典型案例中,海淀法院运用不同惩戒和促进措施,有效防范和整治不同类型恶意提出案外人异议。从案件反馈效果看,恶意案外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受到了法律的惩戒,执行工作得以顺利推进,防范和整治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最后,海淀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毛金柯详细介绍了海淀法院防范和整治恶意案外人异议的举措。“在执行实施环节,我们将加强查控财产的现场调查,做实基础工作,不给案外人伪造居住、租赁占有等证据的机会;同时,畅通、优化申请执行人提供继续执行担保的流程。在执行异议审查环节,强化恶意异议识别机制,审慎审查案外人异议不符合常规的情况,并不断加强对于恶意案外人异议行为的追究力度。加强与立案部门沟通衔接,进一步规范立案流程,严格核实异议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采取签署《诚信诉讼告知书》等方式,从源头上防范恶意提出案外人异议的行为。”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编辑:庄永灵责任编辑:龚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