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特价值链】波特假说来龙去脉

用考关注  点击:   2019-07-09

  从历史上看,关注环境保护的经济学家、政策制定者和企业管理者的传统观点是,环境保护需要企业支付额外成本,这有可能削弱企业全球竞争力。
  根据这一传统观点,环境管制,如技术标准、环境税,或者可交易的排放配额,迫使企业将劳动力或资本的投入用来减少污染。这从业务角度来看是没有利益产出的,即使它对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或持续发展更有益处。
  技术标准限制了生产过程中技术或投入的选择。作为生产过程的附属品,因排放污染物而向企业征收的税收和排放交易额在以前是免费的。这些费用必然从生产性投资中分流资金,减少利润。
  大概20年前,这种传统模式受到很多经济学家的质疑,尤其是迈克尔・波特(Michael Porter)教授和克拉斯・范德林德(claas vail der Linde)。依赖大量案例研究,他们认为,污染通常是一种资源浪费,并且污染的减少有可能提高生产率与资源的使用率。更为严厉但设计合理的环境管制(特别是基于市场的手段,比如税收或可交易排放配额)可以“触发创新,或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完全抵消合规成本”。
  波特并非第一个质疑环境管制成本主流经济观点的。污染控制可以通过各种业务带动废物减少的论据可追溯到19世纪。到了1980年代,一些研究人员已经开始检视环境管制是否能在不影响竞争力的情况下推动技术创新。
  而波特,我们要归功于他将这些想法变成主流经营和政策之辩,在此基础上建立并激发了20年研究,最终成为“波特假说”。
  波特假说因果关系
  上图总结了波特假说涉及的主要因果关系。正如波特和范德林德所描述的这种关系,如果设计得当,环境管制可能会带来“创新补偿”,这不仅能提高环保绩效,而且还可能部分或完全抵消甚至超过环境管制的额外成本。
  波特和范德林德继续解释道,制定合理的环境管制可能会导致这些结果至少有五个原因:
  第一,环境监管向企业发出信号提示可能存在的资源低效和潜在技术进步。
  第二,着重于信息收集的环保法规能够通过提高企业知名度获取重大效益。
  第三,环境监管降低了不确定性投资,以强调环保是有价值的。
  第四,环境监管对激励企业创新和进步产生压力。
  第五,环境监管对竞争环境过渡期起到平衡作用。在寻求创新解决方案的过渡期内,环境监管确保公司通过避免环境投资而投机地获得市场地位。
  最后,他们指出,“我们欣然承认,创新不可能总是完全抵消合规成本,尤其是在短期内减少由于寻求创新解决方案而产生的成本”。
  对波特假说的反应
  因为与人们普遍认为的“环境监管始终不利于经济增长”的观念相违背,波特假说在政治界引起广泛关注,尤其是在美国。事实上,美国环保署(EPA)于1992年主办的一次会议总结得出结论,“遵守环保要求会为企业节约成本,而且提高这些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及美国总体经济”。
  波特假说也引发了广泛的学术讨论和分析,波特和范德林德的相关著作已成为“商业与环境”跨学科领域被引用次数最高的文章。波特假说已被用以说服商界接受环境监管,因为监管最终将使他们的业务或整个产业受益。
  与波特假说密切相关,在1990年代初期和中期,商业和战略领导者开始认为,企业可以通过主动降低超出法律规定的污染提升他们的盈亏底线。包括波特和范德林德在内很多作者都引用传闻证据表明公司――往往是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敦促――高于法律标准而节省了成本并提高了利润。
  简而言之,该论点就是,精心设计的环保法规可能会产生“帕累托优化”(Pareto improvement,即改善环境的同时不会减少商业利润)或某些情况下的“双赢”局面,不仅保护了环境,而且通过产品或生产工艺的改进可以提高利润和竞争力。
  但是,波特假说还是受到了Palmer、Oates和Portney及其他人的批评,因该假说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设想是不相容的。换句话说,为什么有必要用环境监管来鼓励企业采用能够使利润增长的各种创新?
  事实上,波特假说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即企业往往忽略了盈利机会。波特的确直接质疑了企业总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观点:“环境监管可能作为一种创新的鞭策,因为企业不一定总是能够做出最佳选择。”如后所述,公司可能不会做出最佳选择的原因很多,如信息不完善、组织或市场失灵。
  如果企业正在错过系统性的可盈利商机(“低挂果实”,即容易实现的目标),那么问题是,环保法规能否改变这一现实。监管者是否较企业管理者处于更佳位置,能够发现这些有利可图的商业机会?
  波特认为,环境监管可以帮助企业识别昂贵资源的低效利用。这些企业也会产生并传播新信息(例如,最佳实践技术)。并有助于企业克服组织惯性。
  波特假说的不同版本
  该文献包含与波特假说实际观点不一致的地方,不同版本的假说已经被提出并测试。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波特假说并非认为所有环保标准会产生创新,只有精心设计的标准才可能带来创新。这与环保法规基于业绩与基于市场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其次,它没有指出创新总是能抵消监管成本。波特假说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创新带来的收益反而将高于监管成本。
  研究人员一般将波特假说分解成各组成部分,以检验理论和经验证据的假设。Jaffe和Palnler首先将波特假说区分为“弱式波特假说”、“狭义波特假说”和“强式波特假说”三个版本。
  正确设计的环保法规可能会刺激创新。这通常被称为“弱式波特假说”,因为它并未说明创新对企业来说是好还是坏。当然,监管可能会刺激技术创新在经济学中并不是新理念,本身也不会导致对波特假说的争论(实际上,管制能够刺激技术创新的理念是基于诱导创新的概念,希克斯在1932年早已提出)。
  波特假说的第二部分说明,在许多情况下,创新带来的收益超过任何额外的监管成本。换句话说,环境监管可以促进企业增强竞争力。这一部分通常被称为“强式波特假谢”。
  而“狭义波特假说”认为灵活的监管政策给予企业更大的创新激励,因而比监管的规范形式更好。事实上,波特向监管机构提出挑战,重新审视监管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选择一些监管机制特别是经济手段,这将促进创新并提升竞争力。因此,“狭义波特假说”主要是重述经济学家更倾向于基于业绩或基于市场的监管,而不是“命令强制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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