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纪律要求【三篇】

考试资讯  点击:   2023-03-07

考试是一种严格的知识水平鉴定方法。通过考试可以检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其知识储备。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公平,考场必须要求有很强的纪律约束,并且专门设有主考、监考等监督考试过程,绝对禁止任何作弊行为,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和刑事责任。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生考试纪律要求【三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篇: 学生考试纪律要求

  一、考生须知

  1.考生按规定的考试时间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2.除笔、橡皮擦、尺、草稿纸等文具外,其它物品如教材、学习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电子记事本、有记忆储存文字功能的计算器、通讯工具(包括对讲机、手机)和其他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若带有上述物品,应装入书包(通讯工具必须关闭电源)统一集中放在教室讲台。如在考试中发现使用以上设备者,除扣押设备外一律按考试违纪处理。

  3.监考教师不宣读、解释试题。考生遇有考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询问,其他问题一概不予回答(如试题有误需要更改除外)。

  4.保持考场附近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交头接耳、不准吸烟吃零食。如有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要求监考老师处理。

  二、作弊处罚规定

  1.考生必须独立完成考试,有作弊行为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学生手册》学生奖惩条例中“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处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有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考试中,扰乱考场纪律、无理取闹、与监考人员争执或撕毁考卷者,该科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篇: 学生考试纪律要求

  我校教学已进入考试周,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证考试良好秩序,全面反映每位同学的学习情况,严肃考风纪律、杜绝考试违纪现象,提出以下考试纪律要求:

  要求考生诚信应考,禁止考生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随身所带物品统一放置到指定位置,在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参加考试。一经发现考试作弊行为,根据《中北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并如实记载存入档案。

    学校不姑息考试作弊行为,考生也可对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进行监督,如若发现有违纪行为,可随时向考区负责人报告;若确有违纪事实也可直接向学院或教务处举报。一经查证,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为保证查证顺利,举报时需明确考试时间、课程、考场以及违纪的具体情况。希望广大师生共同抵制作弊行为!

  最后,预祝同学们在期末考试中凭自身实力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篇: 学生考试纪律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维护优良的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特制定本规定。

  1、学生须在考试之前到教务处学生园地查询考试时间和地点安排。

  2、学生必须带好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

  3、参加考试须提前15分钟入场,并按照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就坐。

  4、参加考试的同学须在考场记录表中签名。

  5、如遇特殊情况须缓考的同学,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之后,方可进行缓考。

  6、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发试卷前未将考试不允许携带的物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且不听劝告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7、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课桌、墙壁等处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以及课桌内有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物品,在考前未向监考人员提出的;

  (3)偷看或者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4)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10)开卷考试交换、借用他人考试资料的;

  (11)上机考试未经允许擅自上网的;

  (12)核对答案或者试卷被人拿走后不报告的;

  (13)其他作弊行为。

  8、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

  (2)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累计三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出现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行为,如替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凡国家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学生考试纪律要求【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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