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纪律作风建设工作情况汇报【三篇】

用考关注  点击:   2022-11-14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监管的同级企业和逐级投资组建的企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企纪律作风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国企纪律作风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代表地xx集团纪委向大会作纪检工作报告。

  一、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在上级纪委和xx集团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两集团纪委坚守职责定位,依据党章宪法履行监督职责,坚定稳妥推进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为xx集团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

  (一)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不移做到“两个维护”。

  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力协助两集团党委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党的xx全会精神,真正把党的xx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履职尽责的使命担当和干事创业的精神动力。不断强化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地落实、落深落细。

  严肃维护纪律规矩,守初心担使命。牢牢把握纪检工作属性,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真正使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督促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始终坚定政治立场、明确政治方向、保持政治定力。

  (二)坚定扛稳政治责任,坚定不移强化政治监督。

  xx集团纪委牢牢把握政治监督这个根本职责,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把捍卫制度、落实决策、履行责任、行使权力作为主要内容,统筹开展政治监督。

  深入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精准监督。将疫情防控政治监督作为2020年的首要政治任务,围绕监督保障统筹疫情防控和两集团生产经营,主动谋划部署疫情防控监督工作,推动复产复工、项目建设等落实落地,督促党委、各权属企业认真落实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为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把上级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赵正永严重违纪违法案以案促改工作和“两整改两治理”工作情况作为政治监督的重点,通过调研、督导、检查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协助党委开展赵正永严重违纪违法案专题警示教育,召开全系统警示教育大会,强化警示震慑。协助党委开展“四个查一查”,共提交单位自查报告13份,个人自查报告84份,填报单位问题清单14份,个人问题清单84份,其中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的自查报告及问题清单(43份)。形成两集团党委《赵正永案以案促改“四个查一查”自查报告》和《问题清单》,制定下发《关于赵正永案以案促改工作中“四个查一查”问题的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改时限,细化整改措施,落实责任部门,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聚焦制止餐饮浪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省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餐饮浪费行为监督执纪的通知》和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自查自纠工作通知》要求,切实推进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向基层延伸,重点加强对公务接待、商务宴请、机关食堂、矿山企业食堂、下属酒店等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累计监督检查单位食堂17个,引导干部职工自觉把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在两集团上下落地落细落实。

  配合开展政治巡察工作。按照有色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有色集团公司党委第二轮第二巡察组对两集团开展巡察工作,做好各项服务保障性工作,保证联络顺畅、工作有效推进。

  (三)抓牢“五个持续”,坚定不移做实日常监督。

  持续加强学习引导。持续加强党规党纪教育。组织开展全省第三个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通过参加省纪委监委知识答题、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等形式,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6月,举办审查调查业务培训班,邀请集团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室主任作《审查调查实务》专题培训,切实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水平。组织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宣传年活动,利用微信企业号发布工作动态2篇,宣传资料6期,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提升职工群众对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知晓率,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规范信访举报秩序,提高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质量。推进廉洁文化精品建设工作,全系统共征集廉政征文48篇,廉政书法作品22幅,摄影作品1幅。组织各单位参加省纪委监委“三秦好家风”微视频征集活动,共征集微视频作品9部。

  持续加强“四种形态”精准运用。对反映情节轻微的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对反映具体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对调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全年共开展诫勉谈话1人次,通报批评4人次,下达《纪律检查建议书》《纪检监察建议书》各1份。

  持续加强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注重从信访举报、监督检查中筛查,研判隐藏的问题线索,促进日常监督更加“精准有效”。2020年全年,共接到问题线索6件,其中,有色集团公司纪委转办2件,第二巡察组转办1件,自收3件。我们均按照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及时进行了处理。其中,初步核实4件,转交信访部门处理2件,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持续加强制度执行力度。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采取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2020年4月到8月,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行了专项检查,分三次对xx、xx、xx等地的单位和重点矿山进行了全面检查。组织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对2017年以来收到的二十余件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进一步验证夯实了贯彻落实纪律审查“最后一公里”工作,确保线索处置和审查调查工作事实清楚、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持续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按照xx集团纪委《关于推进权属企业纪检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权属企业各级纪委书记分工和兼职的通知》,xx纪委根据改革要求,撤销原监察部,设2个内设室,分别为综合室、纪检室,不断整合运用监督力量,着力提升监督效能。制定纪委书记专职化改革方案,从领导体制上解决基层纪检监察力量配备不足,纪委工作质量不高的重要举措。截至目前,xx集团xx家权属企业纪委书记已全部配齐,实现了对xx集团权属企业专责监督全覆盖。出台《关于各单位纪检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权属单位机构设置,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纪检干部,在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薪酬待遇、干部交流使用等方面为纪委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

  (四)注重上下协力衔接结合,持续提升监督治理效能。

  协助党委开展专项整治。一是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继续开展深化违规收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做为此项工作的延伸,开展了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谋利问题专项整治,要求各单位整理名贵特产类产品清单,扎实对照检查整改存在问题,取得了实效。二是积极协助党委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xx集团及各权属单位累计召开动员部署会议27次,成立领导机构14个,开展调研18次,警示教育14次,党员干部受教育562人,参与自查自纠412人,梳理十九大以来个人负责实施的工程建设、矿产开发事项51个。三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自查自纠工作。xx集团系统内科级以上干部共292人均填报了自查自纠表和承诺书。10月中下旬,开展此项工作“回头看”289名中层(副科级)以上干部全部完成清退工作。四是认真开展“工程项目领域专项治理”和“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工作进展。

  持续压紧夯实“两个责任”。坚持党委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两集团、子公司、矿山(实体)三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承诺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到岗。2020年,两集团系统共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192份,廉洁从业承诺书374份。向班子成员配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规定记实手册》,定期提醒、督促,确保“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到位。组织开展年中党风廉政建设抽查,重心下移,将三级矿山企业纳入检查范围,对xx公司及xx矿业公司,xx公司等单位半年工作完成情况、落实“两整改两治理”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按照省纪委监委和xx集团纪委的要求完成了对两集团机关、二级单位机关,三级单位班子和重点岗位人员共993名监督对象的信息采集工作,并按规定审核上报信息库,为逐步实现精准监督动态监督提供了依据。及时完善更新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状况,准确把握企业政治生态。全年参与了7名拟新任职干部的考察工作,组织任前廉政考试、纪委书记开展任前廉政谈话7人次,切实履行选人用人监督职责。

  (五)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持续推进作风转变。

  严肃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坚守年节假期等重要节点,持续督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利用门户网站、微信企业号等平台向党员干部发信号、打招呼,全年共发布廉洁过节纪律提醒12次。节前约谈相关职能部门,持续整治公款吃喝、公车私用、违规发放津补贴等“四风”顽疾,成立检查组对权属单位节日期间纠正“四风”工作进行了实地抽查。

  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畅通“来信、来访、电话”三位一体的举报渠道,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举报受理工作,提高问题线索处置质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2020年,xx两集团党委的坚强领导,权属单位党委、纪委的支持配合下两集团纪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同时,两集团纪检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各单位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依然存在压力传导层层递减的现象,基层纪委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手段还需拓展,履职能力还有待提升等。对这些问题和短板,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2021年工作思路

  2021年是落实党的xx全会精神、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我党成立100周年,做好纪检工作责任重大。纪检工作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__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高质量发展主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以高质量监督助推xx集团谱写新篇章。

  (一)践行“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持之以恒学深悟透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督促各级党组织跟进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紧扣党的十九大、xx全会等会议精神,做到“两个维护”。对执行党章党纪党规、落实上级和两集团各项决策部署情况、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点工作,强化政治监督,按照2021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推动监督下沉、监督落地,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突出抓好两集团实施“十四五”规划和推进xx集团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等情况的具体化监督,切实发挥政治监督确保政令通畅、令行禁止的“护航”作用。

  (二)坚持纠“四风”和树新风并举,以优良作风凝聚党心民心。踏上新征程,作风建设再出发,各单位纪委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作风治理,以广大党员干部的新风正气彰显新当担新作为。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继续深化违规收送礼金礼品问题专项整治,严查收受电子红包,私车公养、分批异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惩治。要在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中促进真抓实干。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靶向治疗,既要“自上而下”,纠治光喊口号、不抓落实等问落实,也要“以下看上”,纠治口大气粗、颐指气使等问题。要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过紧日子”和坚决制止餐饮浪费的深刻考量,坚持盯节点、抓具体、严执纪、挖隐形,督促党员干部厉行勤俭节约、赢得群众拥护。结合地矿集团、黄金集团实际,推进纪检工作理念、思路、制度、机制创新,推进党性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常态化,按照上级要求开展“xx”家风建设系列主题活动,引导党员干部践行初心使命。以坚强党性和良好精气神为xx集团发展绘制新蓝图。【(公文集锦http://www.allw.cn/ )倾情整理,仅供学习参考,请勿通篇使用!】

  (三)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深化“三不”一体推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新形势下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加需要把严惩腐败、严密制度、严格要求和严肃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要紧盯选人用人、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品销售、招投标等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门,持续开展监督检查。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利用项目决策、干部人事、审批监管等职权交易、利益输送行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深化赵正永案以案促改工作,推动“四个查一查”、“四个专项工作”问题常态化排查。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利运行,标本兼治消除腐败导致的监管缺失、分配不公、企业受损等问题和隐患,不断筑牢两集团健康、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加强对敢当担善作为干部的保护。始终坚持把实事求是作为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精准甄别“为公”和“谋私”的根本差异,对明知故犯和无心之过、肆意违规和改革失误、蓄意谋私和因公差错等区别处理,做到敢纠错真容错、讲政策分善恶,让好干部更加自律奋进,让怕担当的干部必须负责,让犯错误的干部迷途知返,让诬陷的干部得到澄清,让不收敛的干部难逃惩处,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来护佑干事创业正确导向。

  (四)立足监督职责,坚定不移提升监督治理效能。认真履行协助职责,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今年,两集团纪委将重点整治压力传导逐级递减的问题,希望各权属企业党组织认真落实两集团党委各项安排部署和要求,夯实各自的管理责任,两集团纪委将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开展上级纪委同下级党委班子成员集体谈话、纪委书记定期与下一级党委书记谈话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突出靠前监督,综合运用谈心谈话、调研督导、明察暗访等方式下沉监督,推动监督于问题未发之时。规范谈话函询工作,做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逐级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做好动态分析和科学研判,精准把握本单位政治生态,及时给党委整章建制提供抓手。要用好纪检监察建议,以纪法刚性约束推动问题整改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加强与审计监督、巡察监督之间的信息互通、监督互动、力量统筹和成果共享,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协同发力。

  (五)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做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持续深化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三转”,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执法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执纪执法,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政治能力,努力做到政治过硬、业务精道、本领高强。加强调查研究,树立战略思维,强化实战练兵,完善常态化培训机制,深化分级分类全员培训,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纪检干部队伍。

  同志们,新使命催人奋进,新征程任重道远。让我们在上级纪委和两集团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昂扬的斗志、更务实的作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奋力谱写xx集团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篇: 国企纪律作风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按照《通知》要求,我公司党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深入查摆问题,认真做好整改,扎实推进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建设问题,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安排部署整治工作

  公司党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对公司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做出安排部署,成立了由xxx组成的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集中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内容和步骤,结合实际制定了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查清单,清单涉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联系职工、服务职工,履职尽责、推动公司发展,学风会风文风及检查调研等xx个方面xx项内容,要求下设各部门对照清单,逐条梳理排查突出问题和具体表现。xx月xx日,公司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对xxx专题教育和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动员。指出开展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是公司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必须做到位、有成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的重大意义,把集中整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正风肃纪、反对“四风”的首要任务、长期任务,作为解决领导干部思想方面问题的重要手段,作为推动公司发展的重要保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中央、省委、厅党组决策部署和公司各项工作安排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执行到位。

  二、深入开展问题排查

  公司党委把集中整治工作与开展xxx专题教育结合起来,与持续深入做好xxx整改结合起来,通过对照检查、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公司领导班子共查摆出xx个问题,xx名班子成员共查摆出xx个问题,干部职工对公司党委班子提出了xx个方面xx条意见建议。存在的问题和反馈的意见建议主要是运用xxx思想指导实践方面存在不足、运用新思想新理论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方面还有欠缺、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到基层调研不够深入、工作作风漂浮、攻坚克难不力、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够扎实、党建工作上热下冷、执纪监督力度不够强等。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xx月xx日,公司党委和纪委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从安排部署、组织学习、问题排查、建立清单等方面对各党支部开展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进行了检查,了解进展情况,指出个别党支部存在的集中学习不扎实、各项工作进展偏慢等问题,并给予工作指导,要求认真排查问题。xx月上旬,公司纪委开展第二轮监督检查,并将检查范围扩大至全体经营部门,在推动常态化监督检查集中整治工作的同时,督促各部门抓紧制定整改清单,认真研究整改措施,积极推进整改工作。

  四、扎实做好问题整改

  对于存在的问题和干部职工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党委班子和班子成员分别进行了梳理归纳,制定了整改台账,细化了工作措施,明确了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完成时限,深入推进各项整改任务落地见效。一是把完成整改任务与完成年度党建工作任务紧密结合。公司党委认真研究制定了xx年工作要点,对加强理论学习、加强政治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等做出了具体安排,把推动问题整改落实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二是把完成整改任务与夯实支部党建责任紧密结合。公司党委将与各党支部签订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通过xx个方面xx项具体任务夯实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切实解决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够扎实、党建工作上热下冷等问题,加大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力度。三是把完成整改任务与建章立制紧密结合。在落实具体整改任务的同时,紧紧抓住问题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加强问题源头治理,推动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做到真改、实改、彻底改。

第三篇: 国企纪律作风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安排,今天,结合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与大家一起学习。主要学习六个方面内容,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规则》概况

  1.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1月20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规则》全文8094个字,共九章五十七条,分总则(1章5条)、分则(7章49条)、附则(1章3条)。

  2.《规则》查找监督执纪各环节风险点,梳理、归纳、提炼、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创新实践,规范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加强了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环节的监督,建立审查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纪检干部脱密期管理等制度,扎紧篱笆,让监督执纪工作有规可依、权责明确,确保监督执纪权力始终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中。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如两个严禁三个不得),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3.此次出台的工作规则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是因为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这两点说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对《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条例的更新、修订完善,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二、制定《规则》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规则》制定的目的、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目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2.意义 :

  (1)《规则》的出台,对于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规则》从制度层面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纪检工作的“权力清单”,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防止纪检机关在行使监督执纪权时行为失范,对纪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3)《规则》必将会成为每个纪检干部的业务教科书,更好地指导监督执纪问责工作。3.依据: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阐述了制定《规则》的两个依据。

  4.指导思想:第二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讲明了《规则》的指导思想。

  5.纪律要求:第二条规定的“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四个方面是对纪检干部的纪律要求,真正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干部队伍的一贯要求。

  6.工作原则:《规则》第三条,列出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

  第一项原则要求“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就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不能仅仅是“令行禁止”的一致,而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将“四个意识”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始终,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二项原则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明确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精神。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利于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项原则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早已被历史和实践证明的管党治党的有效方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循这一重要原则。

  第四项原则明晰了信任和监督、自律和他律辩证统一的关系,明确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

  三、《规则》第二章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

  1.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2.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如何处理,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问题。特别是当地方和主管部门配合不畅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监督漏洞。”新公布的《规则》第七条明确了“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3.对于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则》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四、《规则》对监督执纪工作流程进行了调整。

  新规则印发前,纪委对“老虎”“苍蝇”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是依据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其中明确,纪检机关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经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给予“立案”,进入“调查”阶段。近年来通报中均用到“立案调查”一词。

  新规则公布后对纪检机关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流程确定为“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其中,进入“立案审查”阶段的必须是经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人员。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解释: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谈话函询等措施,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则成为极少数。在近年实践中,纪检机关对“双规”的使用也趋于减少,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方式正由主要靠“双规”向问责、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措施结合转变。

  (一)流程一:线索处置。

  1.规则第三章第12条至第17条共6条明确了线索处置 内容。

  ①.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则规定,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②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

  ④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⑤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2.规则实行线索受理的统一归口管理。这个环节上有了一些监督制约,完全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决定,别的部门也参与,有制约,可以防止出现压案不查的问题。

  (二)流程二:谈话函询。

  1.规则第四章第18条至第21条共4条明确了谈话函询 内容。

  2.根据规则,纪委对问题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规则对谈话函询由谁来谈、该怎么谈、谈话后如何处置及相关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三)流程三:初步核实。 1.规则第五章第22条至第24条共3条明确了初步核实内容。

  2.规则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并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3.初核是处置问题线索的关键一步,初步核实的准确性关系到整个案件的质量。初核后要对相关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一些经过核实后,没有发现问题可以做了解处理。经过初核发现重大问题,要转为立案。初核是立案审查的前提。初核的质量也关系到案件的质量。

  (四)流程四:立案审查。

  1.规则第六章第25条至第38条共14条明确了立案审查内容。

  2.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3.立案审查是整个监督执纪的核心,也是整个社会公众最关注、最神秘的部分,这个环节能不能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合规,直接影响到纪检机关本身办案。从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很多发生在立案审查阶段。此次对立案审查规定非常细,用程序的方式来规范立案审查的权力,立案审查的环节更加科学,程序更加合理,整个权力的运行更加合规。

  (五)流程五:审理。

  1.规则第七章第39条至第44条共6条明确了审理内容。 2.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对审理的原则、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3.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审理能不能达标,要看这些基本的规范要求。

  4.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五、《规则》中几个较为集中的问题

  (一)审查谈话与调查谈话有何区别?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两者有何区别?审查谈话、调查谈话区别在于适用对象不同:审查谈话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调查谈话主要适用于证人、受侵害人。

  (二)核查组、调查组还是审查组?案件检查还是执纪审查?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由此可见,《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对初核阶段的人员组成名称未予明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这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将初步核实的人员组成称之为核查组。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名称上由调查组改为审查组,相应的案件调查改为立案审查。

  3.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执纪审查,包括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两个阶段。

  (三)案件审理还是执纪审理?问题线索还是案件?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章共分六个条文对审理作出专门规定,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

  (三)项均称之为“案件审理”,而不是执纪审理,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不回避“案件”一词的称呼和使用。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均使用“案件”一词。

  2.“案件”与“问题线索”的区别。《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章对纪检机关初步受理的信访举报称之为“问题线索”;而在违纪问题被查证属实后构成违纪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称之为案件。

  (四)是否取消“两规”?

  有同志认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措施是否包括“两规”,因此猜测是否取消“两规”?个人认为,没有取消。理由如下: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里的审查时间,既包括对事(违纪事实)的审查、也包括对人的审查。

  2.《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三款“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这三条“对人对事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保障其饮食、休息”“不准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可推知没有取消“两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两规”的适用再次进行严格规范。

  (五)初核是否不再有期限限制?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章关于初步核实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

  对此,个人认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三转”不能吃干榨尽、快进快出的要求,应该及时初步核实,不能久拖不决,具体时限可以参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要求。

  (六)立案审查,为何强调“严重违纪”?

  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较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在文字表述增加“严重”二字,立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

  2.通常认为,严重违纪是指被审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之所以强调严重违纪才立案,原因有二:

  一是防止立案草率、强化自我约束。如王岐山同志在《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提到“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二是尽可能多的采取“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

  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将立案规定在第六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规定了谈话函询、初步核实,较之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丰富和充实了很多内容(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此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恰当处理”的方式有: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突出强调运用谈话函询,《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谈话函询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可以预见,谈话函询在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中将会广泛运用。

  六、对《规则》几个关键词的理解

  (一)关键词:探索监督权、审查权分设。

  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加强监督制约。规则第五条在总则中确定了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同时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形成类似于银行的“前台”和“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各环节各司其职,有利于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关键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规则第九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不是一般的工作程序问题,而是政治立场、政治纪律问题。监督执纪进展情况特别是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要事先报告,之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既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三)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对“四种形态”作出规定,监督执纪工作是党内监督的日常手段和重要举措,必须把“四种形态”细化、具体化。规则第四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把重心放在日常监督和严格执纪上,规定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推动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执纪审查重点针对第四种形态,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进行立案审查,形成强有力震慑。这些措施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是对党员干部真正关心和最大爱护。

  (四)关键词:严格规范外查工作

  外查是立案审查阶段重要的关节点和风险点。规则坚持从严约束,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查找制度漏洞,出台有针对性的制衡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把这些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就能有效防控外查风险,管住大多数。

  (五)关键词:证据相互印证、完整稳定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提出新的要求: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次确定的证据标准,不仅是相互印证、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要求证据稳定,证据稳定主要针对言词证据。为加深理解,有必要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确立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进行对比。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六)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执纪审查重要环节录音录像,是纪检机关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早就对此作出规定。规则在总结提炼基础上,对全程录音录像提出更加明确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全程录音录像的环节,又强化了保管核查,增强了制度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七)关键词: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有的纪检干部执纪违纪,打探消息、跑风漏气、说情抹案,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规则第四十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既是对纪检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真正的关心爱护。

  (八)关键词:“竞业限制条款”写入规则 。

  “打铁还需自身硬”、严防“灯下黑”,是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屡次强调的重点。规则第八章设立“监督管理”专章,制定了十大条款明确规定如何盯牢、盯好“自己人”。其中引入了“竞业限制条款”,要求“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同时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且一案一借。

  (九)关键词:执纪审查安全

  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是执纪审查的底线。中央纪委始终高度重视执纪审查安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对执纪审查安全事故严肃问责,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规则在此基础上对各级纪检机关提出了更高制度要求,第五十二条规定,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抽查、及时报告和督促整改,进一步压实了执纪审查安全责任。

  (十)关键词:一案双查

  一案双查本质上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规则第五十四条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这就督促纪检干部在立案审查前必须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必须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出现失职失责行为就要被问责,在严格自律上为全党全社会树起标杆。

  (十一)关键词:“两个严禁”和“三个不得”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规定了若干负面清单。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两个严禁”,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三十五条“三个不得”,即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七、关于《规则b'b'b'b'b'b'b'b'b'b'b'b》的学习运用

  宣传和学习《规则》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任务,要求每位纪检干部要将《规则》学懂学透,只有学懂学透才能正确运用,使监督执纪权力在规则的轨道上运行。同时要认真把握好学习《规则》原则:一要坚持总分结合,分项推进;二要坚持上下一致,上行下效;三要坚持有效衔接,新旧并行;四要坚持积极探索,依规试行。

  以上提供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学习体会,观点不一定正确,因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可以试行,还需要接受实践检验,敬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国企纪律作风建设工作情况汇报【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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