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考公务员的建议]民国时如何考公务员?,四类人不能任用

考研  点击:   2018-09-06

  眼下正是大学生找工作的高峰期,公务员备受青睐。如同流行多年的“考研一族”、“考托一族”一样,考公务员一族也有了自己的称谓——“考碗一族”。在历史上,公务员也曾通过考试来选任。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民国时期是如何任用、考核公务员的。
  
  考什么:孙中山五权宪法
  
  孙中山作为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先行者,一直致力于对国家政治制度的探索,提出了五权宪法理论,将政府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别归五个独立部门行使。中华民国成立后,根据五权宪法理论,吸收中国古代官吏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建立起一套选任官员的制度,即“考铨制度”。
  
  四类人不能任用
  
  公务员的任用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种。特任是由国民政府主席特令任命的公务员;简任是国民政府主席或行政院长任命的公务员;荐任是由主管机关荐请总统任命的公务员;委任是由各机关依法任命的公务员。
  
  要想成为一名委任公务员,有五个条件,只要满足这五个条件之一,就有资格被任用。这五个条件是:一、考试成绩——经过普通考试及格者或者与普通考试相当的特种考试及格者(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设有考试院,负责考选铨叙工作)。二、工作经验——现任或曾经担任委任公务员经过政府审查合格者。三、机关雇员——机关雇员服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现领取的薪酬是雇员中最高者。四、革命贡献——曾致力于国民革命五年以上并且有所作为,经证明属实者。五、学历——在教育部认可的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
  
  这份《公务员任用法》还规定,以下四类人被排除在公务员人选之外:被剥夺公权的人、亏空公款的人、曾经因为赃私案件被处罚的人、吸食鸦片或代用品的人。
  
  考绩制度:百分制
  
  国民政府于1929年首次颁布《考绩法》。后又根据形势变化修订,并公布考绩奖惩条例。主要内容有:公务员任职满一年即可考绩,以平时考核及工作记录作为考绩依据。
  
  公务员考绩分初核、复核,由各机关主管长官从高级职员中指定若干人,组成“考绩委员会”,并从中选出一名主席,执行初核,主管长官执行复核。分工作表现、操行、学识三部分,总分为100分,其中工作表现占50分,操行占25分,学识占25分。
  
  公务员考绩评定为五个等级:80分以上者为一等,70分以上者为二等,60分以上者为三等,不满60分者为四等,不满50分者为五等。三等以上为合格,但总分列三等以上,而工作表现不足30分,或操行、学识不满15分,仍视为不合格。《公务员考绩条例》规定,对于那些不合格的公务员,要给予申诫、记过或减薪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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