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3篇

教育头条  点击:   2021-02-01

退役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2016年12月报道,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5700万军队人员退出现役,并以每年几十万的速度递增。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

  (二)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劳动保障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二○二○年*月六日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2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8号文件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一系列文件之一。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把贯彻实施好28号文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实行第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调整加强人员力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执行中央规定,明确适用范围

  各地要按照劳社部发〔2005〕17号、劳社部发〔2006〕17号和28号文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一)军队复员干部;

  (二)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三、完善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各地要按照2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做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工作。

  1.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符合《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的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2.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优先纳入再就业培训计划、“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创业富民工程”和“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等就业再就业培训专项计划实施范围,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并加强就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帮助部分退役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将其纳入广东省“三年30万”城乡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实行重点帮扶。

  (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各地要按照28号文件精神,做好符合条件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本段以下简称部分复员退役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一是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二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三是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复员退役人员;四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五是根据我省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其他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经退役时安置接收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详见附件)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其中按规定属于应参保未参保的,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3.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按规定办理延续缴费手续直至满足条件。

  4.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5.各地要切实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折不扣执行中央文件政策规定,确保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各地要制定并落实军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措施,做好与缴费年限相关的参保条件、享受待遇时限等政策的衔接。要将已经办理军龄登记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四、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责任,加强配合,进一步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资料整理工作,并抓紧调整完善业务程序,加强信息系统和基层服务机构建设,切实做好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以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接续工作。

  (二)民政部门要抓紧组织收集、整理符合28号文件规定适用范围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资料,以区(县)单位及时全部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申报的军龄情况审核表,应及时予以审核确认。

  (三)财政部门要按中央要求,及时核拨有关资金。

  五、强化检查督导,确保落实到位

  贯彻落实28号文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进工作开展和政策落实情况,特别是要一级抓一级,加强对基层工作机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有关工作情况。省里将适时对各地实施情况组织督查。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制定《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实施意见》和《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二○年*月十六日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中央的部署,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二是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三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四是继续按照我部两个"17号文件"要求,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政策落实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行动起来,明确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核定政策对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落实部分军队复员退役军人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信联复退组电[2007]2号和《通知》的精神,抓紧与民政部门沟通,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资料的接收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了解掌握在本社区内居住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情况。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专门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信访台帐,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了解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初步掌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就业情况、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情况后,应与已建立的参保人员信息库进行对比,切实掌握其参保情况,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劳动保障政策打好基础。

  三、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分析本地区形势的基础上,在工作安排、资金测算等方面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调整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可通过开设专门窗口、采用"一站式联合办公"或"绿色通道"等方式,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便捷、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

  (一)全力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1.掌握工作底数,明确重点帮扶对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以及劳动保障社区平台掌握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名单和基础数据,逐人核实,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为其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将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单印送当地就业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力市场等相关部门,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具体程序,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2.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对军队退役人员专门服务的窗口,提供免费的有针对性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优先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还要及时推荐参加职业培训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要开展上门政策咨询服务,宣传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了解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职业培训需求,掌握其就业、收入和生活状况,并根据其具体情况,推荐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信息。对生活困难且年龄偏大的,要纳入就业援助的范围,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并帮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二)全力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进一步明确使用范围。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策的使用范围:一是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二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三是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四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

  2.做好军龄登记工作。《通知》下发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持民政部门介绍信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3.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已经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现行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军龄满15年的,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参保缴费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其发放《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书》,并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根据规定为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现实再就业的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合并记录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所在的企业及时为其办理参保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和补缴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审批准后,可以与企业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以确保这些人员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从事个体经济和灵活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全力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全面制定落实军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政策措施。各地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时,应明确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出台缴费年限政策的地方,要将已办理军龄登记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做好与缴费年限相关的参保条件、享受待遇时限等政策的衔接。

  2.把军队退役人员作为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重点。要继续通过降低费率、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等措施,探索多渠道筹资,帮助困难企业职工参保。要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和办法,鼓励灵活就业的退役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推动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确保符合条件的退役人员及时享受医疗救助

  (四)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提高具体规定的可行性和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切实际按照两个"17号文件"的规定,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落实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政策,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实效。要建立专项统计报告制度,逐月将贯彻落实两个"17号文件"和《通知》的进展情况及附表与次月10日前上报部维稳办。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将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服务对象身上。中央复员退伍问题工作小组将对一些地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督察,我部也将对部分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附件: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表(略)

  3.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表(略)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企业和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军龄登记、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掌握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及多缴多得的原则,明了办事程序,进一步增强参保缴费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险。现提供有关问题宣传口径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目前,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对被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吸纳的,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即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为从事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此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还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还可申领一次性职业鉴定补贴等。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是什么?

  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是《再就业优惠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对于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上诉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就业优惠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将及时按程序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帮助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关于养老保险政策

  (一)军龄是否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规定,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作为今后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已满15年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原干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是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有劳动收入而不继续缴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正交暂行条例》第4条和第12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另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其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如果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将受到直接影响。

  (三)未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接续关系?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现行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原有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四)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实现再就业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五)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为何应依法参保缴费?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职时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取养老金。

  (六)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所在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所在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七)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济或灵活就业的如何参保缴费?

  从事个体经济或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费。

  (八)参保人员如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什么多缴可以多得?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规定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各地规定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和比例就会越高,基础养老金就高。同时由于个人账户储存额是根据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高,退休后每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缴费年限越短,缴费工资越低,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就低。

  三、关于医疗保险政策

  (一)军队退役人员失业期间如何解决医疗保险问题?

  按照《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地方有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军队退役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人员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是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二)在困难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医疗待遇如何解决?

  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企业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妥善解决包括军队退役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三)确实无力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对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退役人员,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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